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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011359676/2020-06655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发改局 主题分类: 物价

名       称: 关于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关于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乡镇污水处理费标准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崇阳县发改局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0513518 

通讯地址:崇阳县发改局价格管理

   编:437500

联系人:甘水祥

联系电话:15997952003

   箱:349448754@qq.com


崇阳县乡镇污水处理费标准拟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污水处理厂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有序运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70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关于制定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54号)规定,经集体审议并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污水处理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鄂价环资〔2015〕70号)规定,各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参照重点建制镇的收费标准,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试行,待运行成本完善后,按照定价程序依法制定正式标准。

二、征收方式。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且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经覆盖的,其污水处理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且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经覆盖的,其污水处理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关机构收取。

三、优惠政策。对低保户、五保户、烈属等低收入人群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吨(含5吨)以内的免收污水处理费,用水量超过5吨以上的部分,按污水处理费标准收取。

四、征收对象、范围、资金管理。参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执行。

五、各污水处理厂要做好宣传,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执行时间。污水处理费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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